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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公”的属性不容打折扣
时间:2023-10-12
日前,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对《天津市公园配套建筑及设施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的公告,其中明确禁止占用公园配套建筑及设施以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私人会所;禁止占用公园内亭、台、楼、阁、廊、榭等公共资源封闭经营;公园内餐饮、展示、游憩等服务性用房的公共区域应当向公众开放,除安全需要外,禁止设立“游人止步”“禁止入内”等不当牌示。 周家和 责任编辑:卓凡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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