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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程序空转”,促进“案结事了”……最高法发文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

时间:2024-12-30      来源:新华网     


  新华社北京12月30日电 题:解决“程序空转”,促进“案结事了”……最高法发文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

  新华社记者罗沙、冯家顺

  最高人民法院30日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 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对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一次性解决作出规定。

  最高法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司法实践中不同程度地存在就案办案、机械司法等问题,导致案件进入诉讼后经历立案、审判、执行多个程序,在上下级法院之间来回反复。这份意见力图以解决“程序空转”为切口,指导各级法院用最优质量、最高效率、最佳效果处理好每一个案件,防止因管理不当、权利滥用而造成的诉讼拖延。

  据介绍,意见强调各级法院要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要求,加强起诉受理阶段的释明指导,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起诉事项,不得随意以不符合条件为由不予登记立案。

  “不能仅仅因为诉讼代理人未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起诉主张的案由明显错误、起诉材料缺少单位印章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章就径行裁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最高法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许多当事人因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不能准确理解法定起诉条件,人民法院立案诉服部门应当耐心做好法律释明、诉讼指导等工作。

  针对个别法院“人为”拆分共同诉讼的问题,意见明确提出,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共同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编立一个案件,禁止“人为”拆案。依法应当合并审理的,必须合并审理;依法可以合并审理的,除当事人提出合理异议外,一般应当合并审理。

  同时,意见对民行交叉案件的处理作出规定。其中明确,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发现需先行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且该民事争议可以同行政案件一并解决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一并解决民事争议。

  当事人依法申请一并解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行政与民事案件;当事人明确表示不申请一并审理民事争议,也未通过民事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现有证据依法就行政案件作出裁判。

  据悉,行政审判中存在的“判不到位”、原告“虽胜犹败”现象,是“案结事未了”的重要原因之一。意见对此明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在坚持合法性审查原则的基础上,应当加强对实质诉求的审查、回应,依法作出有利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裁判。

  最高法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对于行政处罚,人民法院认为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有错误的,应当尽可能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直接判决变更。

  执行工作,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规范采取财产保全、查控、处置和案款发放等措施,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法处置变现并及时给付;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规范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恶意拖延执行、虚假提起执行异议等滥用执行异议权的,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最高法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意见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前提条件作出了专门规定,总结归纳了不得“终本执行”的情形,要求未开展必要执行工作的不得“终本”。避免盲目追求结案,多次报结又多次恢复执行,防止执行案件“程序空转”。


责任编辑:刘政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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